江西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2024年7月11日最新)

Auth:周律己说       Date:2024/07/30       Cat:学习交流       Word:共5482字       Views:1.2K

根据江西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2024年3月30日发布的《2023年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4年6月14日发布的“2023年江西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江西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更新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554(死亡/伤残赔偿金标准)

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733(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平均工资为94742元(丧葬费标准

常用赔偿数据:

1.【护理费】住院期间130元/天;出院后护理费120元/天

2.【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

3.【营养费】30元/天

4.【交通费】30元/天

5.【伤残/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45554元

6.【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27733元

7.【丧葬费】47371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十级伤残5000元,九级伤残8000元,八级伤残11000元,七级伤残14000元,六级伤残17000元,五级伤残20000元,四级伤残25000元,三级伤残30000元,二级伤残40000元,一级伤残、死亡50000元。

城镇私营、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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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赔偿项目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参考证据:赔偿权利人应就主张的医疗费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医药费清单、病历资料等证据证明。院外购药费需有医院处方或者医嘱证明以及购药发票。

说明:

1、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治疗陈旧性疾病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医嘱确定的与治疗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可以计入赔偿范围。

2、受害人因参加社会保险而报销的医疗费部分不计入赔偿范围。

3、受害人因自行投保或者第三方对其投有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所获的赔偿金不能抵扣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数额。

4、医疗费未超过 18000 元的,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不予扣 除非医保用药。医疗费超过 18000 元的,保险公司根据商业第三者保险 合同约定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可在医疗费超出 18000 元部分的 10%范 围内扣除,该扣除部分不计入商业险赔付范围,由侵权人负担。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天数: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可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收入状况:有固定收入的: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无固定收入的:从事农业生产,按照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误工天数计算;从事其他行业的,按照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误工天数计算。

参考证据: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用人单位登记资料,劳动合同或者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证据。

说明: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满18周岁的受害人,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支持误工费。

2、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据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住院期间的护理按照130元/天×住院天数计算;出院后的短期护理按照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计算;出院后的长期护理按照120元/天×护理年限×365天×护理依赖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参考证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需要护理以及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等。雇用护工的:应提供护理证、护理合同、支付护理费凭证(收据、发票等)。

说明: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市内:江西省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30元/天计算

市外: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参考证据:病历资料、转院医嘱、交通费发票等证明交通费的发生。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江西省司法实践中,一般按60元/天计算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参考证据:病历资料、住院记录等证据证明住院事实以及住院天数。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江西省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30元/天计算

参考证据:应提供病历资料、医嘱等证据证明其确需加强营养,以及关于营养期的司法鉴定意见。

说明:医嘱未明确营养期的,可结合受害人具体情况酌定营养期, 一般最多不超过 30 天。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人民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江西省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554元

伤残赔偿系数计算: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参考证据:应提供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其伤残程度。

说明:“六十周岁”“七十五周岁”的计算应以“损害之日”时的年龄为准。



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江西省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7733元。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计算方法:1.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义务人人数×(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赔偿系数;

(2)被扶养人为18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人又无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义务人人数×20年×赔偿系数;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义务人人数×{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赔偿系数;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扶养义务人人数×5年×赔偿系数;

(5)死亡案件的赔偿系数为100%。

2.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分段累加)

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结果相加,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参考证据:与受害人之问关系的证明,包括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等户籍所在地相关机构出具的扶养关系及被扶养人情况的证明。被扶养人为成年近亲属的,应提供相关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或者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被扶养人养老社会保险等能够证明被扶养人劳动能力以及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据。

说明:

1、被扶养人生活费自受害人死亡之日/定残之日起计算。

2、被扶养人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推定其无劳动能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3、只有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才可以被列入被抚养人范围。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江西省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94742元,丧葬费为47371元。

参考证据: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证明办理了受害人丧葬事宜。



处理丧葬事宜费用

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具体可分别参照受害人 “交通 费”“住宿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处理。

处理丧事人员的人数及时间一般可以按照5人5日支持。

参考证据:应提供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证明办理了受害人丧葬事宜。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残疾的:十级伤残5000元,九级伤残8000元,八级伤残11000元,七级伤残14000元,六级伤残17000元,五级伤残20000元,四级伤残25000元,三级伤残30000元,二级伤残40000元,一级伤残50000元。多处伤残的,在最高等级伤残对应的参考赔偿金额基础上,附加其他伤残等级参考赔偿金额乘以该伤残赔偿指数,但叠加之后的赔偿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0元;事故造成两个以上受害人 死亡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0元。 

不构成伤残的:对于受害人虽不构成伤残,但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严重影响受害人社交生活、工作、学习的,可在个案中酌情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此种特殊情形,一般应从严把握,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

参考证据: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江西省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554元

参考证据: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户籍注销证等证据证明受害人因事故身亡以及赔供权利人与受害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财产损失

车辆维修费用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许可的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的,按照维修费发票据实计算;其他情形一般按照保险公司定损金额计算。车载物品损失一般可以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进行认定。保险公司未定损或者当事人对定损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依据鉴定机构意见确定。车辆施救费用根据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等据实计算。有争议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车辆重置费用以车辆灭失、无法修复或者修复费用超过重置费用为前提,具体金额根据鉴定机构价格评估意见确定,不得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前该车辆的价值。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计算方法:日净收入(元/天)×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日净收入一般按150元/天计算,但赔偿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日净收入高于该标准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事故处理时间一般以交警部门出具的合理扣车天数证明为准;维修时间以维修机构合理的修车时间为准;赔偿权利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提车或与车辆维修机构恶意串通拖延修理期限的,不计入停运时间。

参考证据:维修费、拖车费等发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评估意见、购车发票,营运车辆证明、营运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明,停运时间证据;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说明:

1、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对合理贬值损失可酌情予以支持。

2、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及维修时间内的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与误工费不应同时支持,应告知赔偿权利人择一主张。

3、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权利人存在虚开维修发票情形,或者维修费用中有属于非碰撞部位的维修费用或者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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