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2024年3月14日发布的《2023年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4年5月31日发布的“2023年四川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四川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更新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四川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227元(死亡/伤残赔偿金)
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2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2023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0220元(四川省司法实践中以此数据计算丧葬费)
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13223元
常用赔偿数据:
1.【护理费】住院期间120元/天,出院后60-120元/天
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
3.【营养费】30元/天
4.【伤残/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45227元
5.【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29280元
6.【丧葬费】4511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在3000至5万元之间酌定
城镇全体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具体赔偿项目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参考证据:赔偿权利人应就主张的医疗费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医药费清单、病历资料等证据证明。院外购药费需有医院处方或者医嘱证明以及购药发票。
说明:
1、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2、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天数: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可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收入状况: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参考证据: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者社保证明、事故发生前一年期间工资银行流水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证据。
说明: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满18周岁的受害人,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支持误工费。
2、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据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川省司法实践中,住院护理费标准一般按120元/天计算,出院后护理费根据实际情况在60元-120元内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参考证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需要护理以及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等。雇用护工的:应提供护理证、护理合同、支付护理费凭证(收据、发票等)。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市内: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
2、市外: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参考证据:病历资料、转院医嘱、交通费发票等证明交通费的发生。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30元/天计算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参考证据:病历资料、住院记录等证据证明住院事实以及住院天数。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四川省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30元/天计算。 参考证据:应提供病历资料、医嘱等证据证明其确需加强营养,以及关于营养期的司法鉴定意见。
外地就医住宿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最高不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 参考证据:转院医嘱,住宿费发票。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人民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四川省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227元。 伤残赔偿系数计算: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基础上,对附加伤残等级为二至十级的,分别按9%、8%……1%累加,累加总计不超过10%,总伤残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参考证据:应提供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其伤残程度。 说明:“六十周岁”“七十五周岁”的计算应以“损害之日”时的年龄为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川省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9280元。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计算方法:1.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义务人人数×(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赔偿系数; (2)被扶养人为18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人又无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义务人人数×20年×赔偿系数;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义务人人数×{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赔偿系数;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扶养义务人人数×5年×赔偿系数; (5)死亡案件的赔偿系数为100%。 2.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分段累加) 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结果相加,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参考证据:与受害人之问关系的证明,包括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等户籍所在地相关机构出具的扶养关系及被扶养人情况的证明。被扶养人为成年近亲属的,应提供相关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或者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被扶养人养老社会保险等能够证明被扶养人劳动能力以及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据。 说明: 1、被扶养人生活费自受害人死亡之日/定残之日起计算。 2、被扶养人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推定其无劳动能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023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0220元,丧葬费标准为90220元/2=45110元。四川省司法实践中以上一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丧葬费 参考证据: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证明办理了受害人丧葬事宜。
1、交通费:凭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2、住宿费:根据住宿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3、误工费:参照受害人前述“误工费”项目。 参考证据:应提供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证明办理了受害人丧葬事宜。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四川省司法实践中,一般在3000至5万元之间判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参考证据: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 说明: 1、对于受害人虽不构成伤残,但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严重影响受害人社交生活、工作、学习的,可在个案中酌情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 2、司法实践中,该费用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川省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227元 参考证据: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户籍注销证等证据证明受害人因事故身亡以及赔供权利人与受害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直接财产损失如:车辆维修、施救费用,车载物品损失,车辆重置费用等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间接财产损失: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收入×停运天数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合理的事故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 参考证据:维修费、拖车费等发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评估意见、购车发票,营运车辆证明、营运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明,停运时间证据;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川高法〔2019〕215号 为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第一部分 程序问题 第一条【涉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过错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造成其损害,申请追加医疗机构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 医疗机构参加诉讼的,案由仍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二条【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的】 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主张权利。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且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保留交强险赔偿份额。 第三条【精神伤残评定】 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的,应委托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担任。 精神伤残的评定应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一般在脑外伤治疗终结的六个月后进行。如被评定人后遗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等较严重情形的,应在进行系统精神专科治疗后进行。 对精神伤残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人资质和评定时机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附:川高法〔2019〕215 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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