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贵州省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4年6月24日发布的“贵州省202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贵州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更新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贵州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772元(死亡/伤残赔偿金)
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69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4802元(丧葬费)
常用赔偿数据:
1.【护理费】144.12元/天(按2022年服务业标准计算)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3.【营养费】50元/天
4.【伤残/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42772元
5.【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27693元
6.【丧葬费】52401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按照40000×伤残赔偿系数计算
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具体赔偿项目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参考证据:门诊病例、住院病例档案(含首页和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医疗费发票原件(如发票原件已在社保等机构获得报销的,需提供分割单并加上相应机构的公章)、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检查报告单、X光片等诊断材料。
说明:
1、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2、赔偿权利人主张住院期间的外购药品、器械费用的,应当提供医喘及购药清单等证据证明该药品、器械与治疗侵权行为导致的伤情有关。赔偿权利人主张出院后的门诊费及药品,器械费用的,应当提供医嘱、门诊病历,购药清单等证据证明该费用与治疗侵权行为导致的伤情有关。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天数: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可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收入状况:有固定收入的: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贵州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参考证据:受害人受伤前、受伤后的收入或者职业情况证明。有固定工作的,需提供老公合同或者工作证明、误工期间收入损失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伤者收入损失的证明,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交个税缴纳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交个税缴纳证明。无固定工作单位或非个体经营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说明: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满18周岁的受害人,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支持误工费。
2、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据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误工期间收入没有减少的,不予赔付。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依赖程度的赔偿系数一般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 50%,可以根据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比例。
参考证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需要护理以及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等。雇用护工的:应提供护理证、护理合同、支付护理费凭证(收据、发票等)。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市区交通费按照正是票据据实计算,且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市外交通费参照汽车、火车、高铁等普通等次车票价格计算。
参考证据:病历资料、转院医嘱、交通费发票等证明交通费的发生。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贵州省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100元/天计算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参考证据:病历资料、住院记录等证据证明住院事实以及住院天数。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贵州省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50元/天计算 参考证据:应提供病历资料、医嘱等证据证明其确需加强营养,以及关于营养期的司法鉴定意见。
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参考证据: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器具配制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意见证明其佩戴辅助器具的必要性以及辅助器具的价格、更换周期等。
说明:“六十周岁”“七十五周岁”的计算应以“损害之日”时的年龄为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贵州省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7693元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计算方法:1.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义务人人数×(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赔偿系数; (2)被扶养人为18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人又无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义务人人数×20年×赔偿系数;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义务人人数×{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赔偿系数;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扶养义务人人数×5年×赔偿系数; (5)死亡案件的赔偿系数为100%。 2.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分段累加) 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结果相加,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参考证据:与受害人之问关系的证明,包括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等户籍所在地相关机构出具的扶养关系及被扶养人情况的证明。被扶养人为成年近亲属的,应提供相关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或者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被扶养人养老社会保险等能够证明被扶养人劳动能力以及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据。 说明: 1、被扶养人生活费自受害人死亡之日/定残之日起计算。 2、被扶养人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推定其无劳动能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贵州省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4802元,丧葬费为52401元。 参考证据: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证明办理了受害人丧葬事宜。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为四万元以下。其中,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四万元;造成受害人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依次予以确定。 贵州省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40000×伤残赔偿系数计算 参考证据: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 说明: 1、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酌减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受害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2、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侵权人不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仍需在其责任份额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贵州省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772元 参考证据: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户籍注销证等证据证明受害人因事故身亡以及赔供权利人与受害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直接财产损失如:车辆维修、施救费用,车载物品损失,车辆重置费用等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间接财产损失: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收入×停运天数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合理的事故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 参考证据:维修费、拖车费等发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评估意见、购车发票,营运车辆证明、营运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明,停运时间证据;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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