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2024年3月4日发布的《2023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4年6月18日发布的“2023年浙江省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以及以及宁波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2024年3月6日发布的《2023年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4年7月22日发布的“2023年宁波市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浙江省(含宁波)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更新如下(本次更新宁波市2023年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浙江省一般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4997元(死亡/伤残赔偿金)
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776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2023年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3045元(丧葬费)
宁波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0144元(死亡/伤残赔偿金)
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34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2023年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3967元(丧葬费)
2023年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7550元
常用赔偿数据:
1.【护理费】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3.【营养费】30元/天
4.【伤残/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浙江一般地区74997元,宁波市80144元
5.【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浙江一般地区47762元,宁波市50347元
6.【丧葬费】浙江一般地区66522.5元,宁波市66983.5元
城镇私营、非私营平均工资
具体赔偿项目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参考证据:赔偿权利人应就主张的医疗费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医药费清单、病历资料等证据证明。院外购药费需有医院处方或者医嘱证明以及购药发票。
说明:
1、赔偿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医药费中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用药的,应予核减。
2、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
3、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社会保险核销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
4、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不影响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赔偿义务人为其投保的除外。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天数: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可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收入状况:有固定收入的: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参考证据: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者社保证明、事故发生前一年期间工资银行流水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证据。
说明: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满18周岁的受害人,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支持误工费。
2、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据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3、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两者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当事人对定残日是否存在不合理迟延有争议的,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鉴定意见予以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参考证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需要护理以及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等。雇用护工的:应提供护理证、护理合同、支付护理费凭证(收据、发票等)。
说明:
1、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2、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
3、受害人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应按照配置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市内: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同城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按照30元/天计算,结合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确定。
2、市外: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参考证据:病历资料、转院医嘱、交通费发票等证明交通费的发生。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浙江省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100元/天计算。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参考证据:病历资料、住院记录等证据证明住院事实以及住院天数。 说明: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症(ICU)期间,一般不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但需要鼻饲进食的除外。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浙江省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30元/天计算。 参考证据:应提供病历资料、医嘱等证据证明其确需加强营养,以及关于营养期的司法鉴定意见。 说明: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症(ICU)期间,一般不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但需要鼻饲进食的除外。
外地就医住宿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最高不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 参考证据:转院医嘱,住宿费发票。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人民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浙江省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4997元。 宁波市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0144元。 伤残赔偿系数计算: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参考证据:应提供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其伤残程度。 说明: 1、“六十周岁”“七十五周岁”的计算应以“损害之日”时的年龄为准。 2、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致残,在诉讼前或者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浙江省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47762元。 宁波市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50347元。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计算方法:1.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义务人人数×(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赔偿系数; (2)被扶养人为18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人又无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义务人人数×20年×赔偿系数;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义务人人数×{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赔偿系数;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扶养义务人人数×5年×赔偿系数; (5)死亡案件的赔偿系数为100%。 2.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分段累加) 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结果相加,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参考证据:与受害人之问关系的证明,包括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等户籍所在地相关机构出具的扶养关系及被扶养人情况的证明。被扶养人为成年近亲属的,应提供相关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或者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被扶养人养老社会保险等能够证明被扶养人劳动能力以及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据。 说明: 1、被扶养人生活费自受害人死亡之日/定残之日起计算。 2、被扶养人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推定其无劳动能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3、受害人的父母年满60周岁,且领取的养老金、退休金工资以及其他持续稳定的收入累计未达到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应予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式采用补足差额的方式。
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浙江省2023年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3045元,丧葬费为66522.5元。 宁波市2023年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3967元,丧葬费为66983.5元。 参考证据: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证明办理了受害人丧葬事宜。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在确定数额时一般应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不能与物质损害赔偿项目累加后按照责任比例计算。 参考证据: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 说明: 1、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酌减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受害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2、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侵权人不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仍需在其责任份额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浙江省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4997元。 宁波市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0144元。 参考证据: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户籍注销证等证据证明受害人因事故身亡以及赔供权利人与受害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直接财产损失如:车辆维修、施救费用,车载物品损失,车辆重置费用等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间接财产损失: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收入×停运天数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合理的事故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 参考证据:维修费、拖车费等发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评估意见、购车发票,营运车辆证明、营运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明,停运时间证据;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残疾辅助器具价格一般按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更换周期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未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计算至其成年后20年;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按照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计算。但受害人伤残等级高,且逾期生存寿命不确定性大的,可以按照护理期限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期满确需继续配置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计算方式: 1、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 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价格×器具配置次数 3、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适用于义肢等)=义肢价格×年维修费率×(赔偿年限-器具配置次数) 4、器具配置次数=赔偿年限÷器具适用年限(得出的商有余数时,更换次数为商的整数值+1) 参考证据:鉴定意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14号
第七条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是计算机专业的可以选择软件行业。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杭州大佬: 是这样的,浙江地区司法实践中是按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