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2024年6月11日更新)

Auth:周律己说       Date:2024/06/25       Cat:学习交流       Word:共5138字       Views:1.1K

图片
写在前面
截至本文发表时,为最新公布的数据。新数据公布后,会在本公众号以文章形式更新。
本次更新(2024年6月11日)
黑龙江省统计局2024年6月11日公布了2023年黑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492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5882元。
2024年6月3日公布了“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
来源:黑龙江省统计局 (hlj.gov.cn)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数据及分项判决标准以各地司法判决为准! 

黑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492元(死亡/伤残赔偿金)

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88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5750元/年(丧葬费)黑龙江省司法实践中以此数据计算丧葬费

常用赔偿数据:

1.【护理费】123.36元/天(按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3.【营养费】50元/天
4.【伤残/死亡赔偿金标准】36492
5.【丧葬费】47875
6.【精神损害抚慰金】十级伤残不超过5000元;九级伤残5000-1万元;八级伤残1-1.5万元;七级伤残1.5-2万元;六级伤残2-2.5万元;五级伤残2.5-3万元;四级伤残3-3.5万元;三级伤残3.5-4万元;二级伤残4-4.5万元;一级伤残或死亡的4.5-5万元。

图片



赔偿项目



01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参考证据:赔偿权利人应就主张的医疗费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医药费清单、病历资料等证据证明。院外购药费需有医院处方或者医嘱证明以及购药发票。

说明:

1、医疗费包括现场及转运途中的入院前急救费用。

2、赔偿权利人主张住院期间的外购药品、器械费用的,应当提供医嘱及购药清单等证据证明该药品、器械与治疗侵权行为导致的伤情有关。

3、挂床以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有无接受实质性的检查及治疗为判定标准,结合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及相关案情综合评定。挂床及过度医疗、贵宾医疗等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的不合理费用不予支持。

4、部分医药费用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赔偿权利人就此部分费用又向赔偿义务人提出主张的,应通知医保部门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5、对于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治疗(含用药)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赔偿义务人(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承担举证责任。


02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③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54853元/年)计算,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45028元/年)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参考证据: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者社保证明、事故发生前一年期间工资银行流水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证据。

说明:

1、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农村居民比照企业一般工人职工认定),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仍然从事生产工作且实际合法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2、受害人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但有充分证据证明以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且实际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03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或鉴定意见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当事人不能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的,护理费按照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45028元/年对应123.36元/天)的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参考证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需要护理以及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等。雇用护工的:应提供护理证、护理合同、支付护理费凭证(收据、发票等)。

说明:

1、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程度可以根据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的赔偿系数一般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可以根据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比例。

2、受害人伤残等级较高(七级以上,含七级)需要常年护理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护理费。

04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黑龙江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参考证据:病历资料、住院记录等证据证明住院事实以及住院天数。

05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意见确定。

经过鉴定的,营养费依鉴定意见的标准计算;未经鉴定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参考证据:应提供病历资料、医嘱等证据证明其确需加强营养,以及关于营养期的司法鉴定意见。

06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受害人乘坐飞机、火车等实行实名制购票的交通工具就医的,应当提供十名票据据实结算,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受害人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就医的,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之间酌定。
参考证据:病历资料、转院医嘱、交通费发票等证明交通费的发生。
07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黑龙江省2023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492元。

1、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 

2、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基础上,对附加伤残等级为二至十级的,分别按10%、9%……2%累加,累加总计不超过10%,总伤残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参考证据:应提供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其伤残程度。

注意:六十周岁”“七十五周岁的计算应以“损害之日”时的年龄为准。

08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黑龙江省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5882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计算方法:1、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义务人人数×(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赔偿系数;
(2)被扶养人为18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人又无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义务人人数×20年×赔偿系数;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义务人人数×{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赔偿系数;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扶养义务人人数×5年×赔偿系数;
(5)死亡案件的赔偿系数为100%。
2、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分段累加)
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结果相加,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参考证据:与受害人之问关系的证明,包括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等户籍所在地相关机构出具的扶养关系及被扶养人情况的证明。 
被扶养人为成年近亲属的,应提供相关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或者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被扶养人养老社会保险等能够证明被扶养人劳动能力以及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据。
说明:
1、被扶养人生活费自受害人死亡之日/定残之日起计算。
2、被扶养人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推定其无劳动能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09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或致残,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遭受到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参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方式、侵 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案情确定。
原则上未构成伤残或伤残十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 5000 元;伤残九级的,一般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以此类推,伤残一级或死亡的,一般在45000元至5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
参考证据: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
10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参考证据: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器具配制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意见证明其佩戴辅助器具的必要性以及辅助器具的价格、更换周期等。
11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黑龙江省司法实践中,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丧葬费时,所适用的统计数据为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黑龙江省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95750元/年,丧葬费标准为95750元/2=47875元。
参考证据: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证明办理了受害人丧葬事宜。
12

处理丧葬事宜费用
1、交通费:凭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2、住宿费:根据住宿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3、误工费:参照受害人前述“误工费”项目。
参考证据:应提供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证明办理了受害人丧葬事宜。
13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就高原则)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黑龙江省2023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492元。

必要证据: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户籍注销证等证据证明受害人因事故身亡以及赔供权利人与受害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扫码关注我

图片
      联系我们
电话|181 3775 7861
微信|左侧二维码添加

文章作者:

本文链接:https://www.choulvs.cn/2024/06/25/52/

版权声明:本站禁止任何形式的文章转载。

《黑龙江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2024年6月11日更新)》留言数:0

发表留言